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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规定
2013-10-22 13:30  

 

1、对放射性废物必须严加管理,不得作为普通垃圾处理,不能擅自处理。

2、向学校放射性防护管理小组提交放射性废物处置申请,内容包括:放射性废物的种类、核素名称、购置日期、状态(气态、淹态、固态)、物理、化学性质(可燃性、不可燃性)、处理原因。

3、学校放射性防护管理小组审核同意后,将放射性废物集中到学校放射性源库进行固化、包装。

4、放射性气体经固定的自动排风系统抽出、过滤、排放。

5、放射性固体废物按毒性、半衰期和放射性活度分别进行处理。

6、放射性废液需储存一定时间后再行处理,放射性废水必须从特别下水道流出,且特别下水道液体不得高于1×10-9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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