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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学院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2013-01-21 09:37  

公共卫生学院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各党支部、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改进工作作风,健全和完善学院议事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确保学院各项工作有序进行,为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学院提供制度保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是即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调整、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学院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的范畴,主要包括:

1.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重要决定的重要措施。

2.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研究决定学院(部)办学方向、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学院(部)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3.学院内设机构、岗位的设置、调整,院(部)内人事安排建议。

3.依据学校各项规定,研究制定本院相应的规章制度。

4.学科发展方向、重大科研任务的承接与组织协调;专业申报、调整,学位点申报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人才引进计划、学术梯队建设,教职工队伍结构的调整,教职工的调出、调入,职称晋升的推荐聘任等。

6.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管理工作、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学院(部)年度预决算,大额度经费的使用,院(部)内开发创收提成及分配方案。

8.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教职工和学生的奖惩。

9、其他重大的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安排

学院及学院各系、室成立各种机构、委员会,以及各机构、委员会的人员调整和任免,人事考核与聘用,教师的进修与培训等重要事项,均属重要人事安排的范畴,主要包括:

1、学院系、室、所、中心负责人的审核、推荐。

2、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督导组等涉及学院整体工作的各类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调整。

4、学院人事考核与人员聘用。

5、公派国内国(境)外进修人员与培训的推荐。

6、评先推优、推荐代表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的人事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凡对学院办学规模、条件及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均属重要项目安排的范畴,主要包括:

1、学院与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2、重要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

3、重要建设项目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4、其他重要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凡超过学校有关单位所规定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均属大额度资金使用的范畴,主要包括:

1、学院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

2、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3、学院创收的大额度基金支配与使用。

4、学院重点学科、重点专业、特色专业建设大额度经费的支配与使用。

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程序

(一)集体决策形式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会议的形式集体决策,会议形式主要为学院党政联席会。“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

(二)集体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1、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交学院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双代会审议和通过。

2、依照有关规定,应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学院教授委员会等审议的重要事项,在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有关委员会审议。

3、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要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

(三)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1.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2.凡需党政联席会决议的事项,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遇有特别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经请示院长、书记后,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事项,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3.党政联席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主持人(研究学院党委负责的重要事项,由学院党委书记主持;研究行政负责的重要事项,由院长主持)请假,在可能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或建议。

4.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由分管院领导或系、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

5.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6.集体决策决议事项,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出席党政联席会的正式成员(党委正、副书记、委员,正、副院长,办公室主任)有表决权。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与会正式成员分别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数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的事项,主持会议的院长或书记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最后决定。

党政联席会实行末位表态制,主持人应当根据表决情况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7.凡前次党政联席会作出的决定,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方可复议。

8.在讨论与本人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议题时,本人应予以回避。

9.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对泄密者追究责任。

10.“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作为执行集体决策的书面依据,并存档备查。

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组织实施和责任追究

(一)分工组织实施

学院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学院决定的重要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招标程序,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二)加强监督检查

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学院领导汇报。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三)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

1、凡违反本意见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

3、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四、其他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南华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南华校发〔2012〕52号)《南华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南华党发〔2008〕29号)等规章执行。

公共卫生学院党委

公共卫生学院

201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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