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奖惩制度
为鼓励我院学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勤奋学习,成长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南华大学学生手册中》的相关内容,结合我院目前的工作方向制定奖惩制度,本规定适用于南华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所有学生。
奖励:
凡未缴清学杂费、住宿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学校批准者除外)一律不得参与评优评先及各种奖励。
综合奖:包括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社会奖学金)、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含优秀团干)、优秀毕业生等。
评选的基本条件:期终考试所有课程(含考试和考查课程)首考均及格;大二以上学生英语四级必须达到合格水平;每学期参加学校安排的义务劳动不少于一次,不得有违纪违法行为,如:被学校通报批评,使用违章电器等。
1、国家奖学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奖学金。其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其评审条件为:(1)符合综合奖的基本条件;(2)上学年学习成绩优异,成绩排名在专业、年级的前5%以内,符合一等奖学金以上评定条件;(3)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国家励志奖学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评审条件:(1)符合综合奖基本条件;(2)上学年学习成绩优异,成绩排名在专业、年级的前30%以内;(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我校当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建档学生;(4)符合上述条件的孤儿、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和单亲家庭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1)从二年一期开始评选,以上学年表现和成绩为依据。(2)设一、二、三等,各等级评选比例分别为国家计划内招生总数的3%、5%、12%,奖励金额分别为1000元、300元、100元。(3)一、二、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在符合综合奖学金基本条件,且学年内各科目平均成绩比例进入专业、年级前8%、15%、40%的学生中,参照《南华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择优评定。
注意: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湖南省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均不可重复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湖南省图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与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不可重复评选;国家助学金与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可重复评选。
4、三好学生标兵:评审条件:(1)获一等奖学金、体育课和《达标》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各方面表现突出的三好学生中择优评选。(2)按1:300的比例评选。
5、三好学生:评审条件:从荣获一、二等奖学金的学生中择优评选,比例为国家计划招收学生人数的5%。
6、优秀学生干部:(1)符合综合奖基本条件,从连续任职一年的现任校、院(部)、班三级团(党)学干部中择优评选;(2)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3%;(3)学习成绩进入所在专业、年级前50%。
7、优秀团员:评审条件:(1)符合综合奖的基本条件,从按时缴纳团费的入党积极分子中择优评定;(2)比例为3%。
8、优秀团干:评审条件:(1)符合综合奖的基本条件;(2)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的2%。
9、优秀毕业生:评审条件:(1)思想积极上进,无违纪、违约记录。(2)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平均成绩达到80分;体育课达标;英语四级达到合格水平,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党员)、优秀学生干部(团干)至少一次以上,或者获得过省级、国家级奖励。(3)比例为毕业生总人数的5%,(含省优秀毕业生名额在内)。
集体奖包括:先进班集体、先进分团委、先进团支部、文明宿舍等。
1、先进班集体:评审条件:(1)全班有“先进班集体创建奋斗规划”;(2)全班同学严格遵守学习纪律,无考试舞弊现象;(3)积极开展以学术活动为主的第二课堂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明显成绩;(4)全班同学成绩优良:期终考试公共课每门及格率不低于85%,专业课每门不低于90%;全班英语四级通过率在二年级结束时不低于50%,三年级结束时不低于65%,或一年级英语成绩高于学院平均成绩5%以上,国二通过率在二年级结束时不低于60%;文明宿舍及格率不低于95%;一学年内无人违纪受校级处分;无因学习问题而学籍异动。
2、文明宿舍:评选条件:(1)学年内在文明卫生宿舍达标创优活动中获奖次数达50%,且无被批评现象;(2)学习风气好,不及格着不超过1人次;(3)寝室内无打架斗殴现象;(3)无受处分现象;(4)比例为5%。
单项奖:包括科技创新奖、学科竞赛奖、文艺竞赛奖、体育竞赛奖、精神文明奖等。单项奖中科技创新奖、学科竞赛奖、文艺竞赛奖、体育竞赛奖的获得者都必须满足:在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挑战杯竞赛中获奖,或获得国家专利,可获科技创新奖,且不得重复奖励,只按奖金最高项进行奖励。
违纪处分: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一、违反学习纪律:
1、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1)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2)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4)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擅自离校两周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迟到、早退每3次折合旷课1学时;多次旷课,累计计算旷课学时,一天按6个学时计算。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
二、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相关规定:
1、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宿舍及床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未经批准,留宿校外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未经请假,晚归者给予通报批评,未归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未经批准,私自租房居住,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由违纪学生本人承担因租房引起的不良后果。
5、擅自在学生宿舍区、教室、实验室生明火者,给予警告处分;私自接电源或使用违章电器,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赌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屡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1、取消该学年度各种评先评优、奖学金参评资格;
2、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不得申请下一学年度国家助学贷款;
3、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4、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