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院良好的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学院对学生到课出勤情况的管理,特制定我院学生请假制度。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有特殊情况(如因病、急事不能坚持学习等)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2.请假一律填写学院统一印制的请假条,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盖章方为请假生效;否则视为无效。其审批权限为: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学工办辅导员审批;三天或三天以上需由辅导员提出意见,再经院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批准。
3.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手续,没有特殊情况不准代请假,电报、电话不能代替请假。
4.因病请假者销假时必须出具校医务室或医院的病历或证明,否则视为请假无效。
5.学生因公请假,须由用人单位提出,经辅导员同意,并报院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审批。
6.假满后及时到学工办或联系相关负责人销假。假满次日未销假者自假满之日起按旷课计(若为周六、周日,则可周一到学工办办理)。假满后因故不能到校者,须由所在班级班长准时代为办理续假,补假手续。
7.若因校里查课未到,需补办假条的,必须由各班班长向院学习部部长或副部长说明实际情况,并由学习部成员到学工办补办假条。否则,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