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费的交纳和管理工作,是增强团员意识和组织观念、加强团员组织管理的重要工作,也是衡量团的组织建设状况的重要指标。为了做好我院团总支、团支部团费收缴和管理工作,促使团员青年及时、足额交纳团费,团组织用好、管好团费,特制定了《团费收缴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共青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保持与团组织的经常联系,增强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加强团费的交纳和管理使用,根据上级团组织的有关规定和目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足额交纳团费是每个共青团员的义务。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一次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三条 共青团员每学期统一交纳该学期全部团费,由各团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收取,交团总支组织部,汇总收齐后上交院团委。共青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
第四条 共青团员交纳团费的基本标准为每学期3元/人,共青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共青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院团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五条 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六条 团总支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之内将所收取团费总数的80%上缴院团委,其余部分自己留用。
第七条 院团委由组织部负责收缴团费,团委副书记负责管理,建立健全团费收支账簿,做到账目清晰,人员变动时应及时走好移交工作。团费应单独立户存入银行,不得同团组织的其他经费混在一起。
第八条 规范团费的使用范围。团费主要用于以下活动:
1、教育、培训、表彰优秀团员、团干部、先进团支部;
2、订阅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杂志等团的报刊;
3、其他团的活动。要求活动前必须写出经费预算,由承办部门上报学工办;经费使用后,要求开正式发票,并在发票背后注明发票用途、经手人、证明人、分团委书记签字;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到院里报帐。如果最终费用大大超出预算经费或者报帐时间拖欠太长,一律不予报销。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
第九条 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院团委使用团费,应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对于按时完成团费收缴任务、团费管理使用规范的团组织,院团委将通报表扬。不能按时完成团费收缴任务或团费管理使用不规范的团支部,一律取消评优资格。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挪用、贪污团费的,必须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组织部、院团委应定期向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报告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