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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三废”处理办法
2013-10-22 13:30  

 

1、含有毒、有害、危险品的废弃物不得随意排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集中处理。

2、凡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必须安排在有排风装置的实验室进行。

3、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气体必须通过吸收液吸收转变成无毒液体,切勿直接排放到大气中。有产生刺激性气体的实验,须将废弃排放至高空稀释。

4、实验过程中用过的酸碱废液采用中和法处理,达到pH=6~8后才能排放。

5、实验中有剧毒的废渣、废液不得随意排放或丢弃,必须报保卫处、物资供应部门共同研究处理方案,以防重大事故发生。

6、易燃、易挥发有机废液,要回收在指定的密闭容器内,统一处理或回收利用,并注意防火。

7、废弃的微生物培养物必须灭菌;感染病菌(病毒)的实验动物亦需灭菌(小动物)或焚化(大动物)处理,不得随意抛弃。

8、“三废”处理必须有专人负责,详细记载。

9、实验任课老师必须严格把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指导学生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处理实验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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