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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学院分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管理条例
2014-12-01 17:02 伍卫国 

公共卫生学院分党校学籍管理条例

    1.参加分党校培训班的学员,必须是已经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由组织确定为培养对象,并经学院学生党支部推荐、学院党委审查,学校党校录取的学生。

    2.在学校党校统一计划、统一教材、统一培训师资、统一组织考试、统一发证的前提下,分党校组织实施培训班的教学和考核工作。学员由学校党校和分校共同管理,分党校负责对学员的考勤工作,学员因事因病请假两次或旷课一次者,取消当期学员资格。

    3.凡在考试中违纪、作弊者,取消学员资格,在校期间不得再进党校学习并给予通报批评。

    4.学习结束后,由分党校根据学员考核成绩和在培训班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考察,推荐优秀学员,报校党校确认,优秀学院人数控制在10%。

    5.学员在授课结束以后,须交一份学习体会文章。

    6.学员必须参加由党校统一组织的闭卷考试,考试、考核合格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党校发给结业证书,优秀学员由学校党校发给优秀学员证书。成绩不合格者,可以直接参加下一期培训班的考试。

    7.本条例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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